先說該不該死的問題。
生在新中國,是不用的。
但若生在古代,是不好說的。
因為中國古時歷代法律都視通奸為犯罪。
最早關于通奸罪的相關法律條文,見《尚書》,
「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
意思是,凡是出軌,犯通奸罪的人,不管男女,一律處以宮刑。
「宮」,即「丈夫割其勢,女子閉于宮」,就是閹割男子生殖器、破壞女性子宮的一種肉刑。
男性的宮刑大家都懂的。
女性的宮刑就是指使其喪失生殖功能。
比如用棍棒猛擊腹部,直至其喪失生育功能。還有說活生生取出子宮的,說法不一,但都很殘忍。
這就是很重的刑罰了,因為古人認為,生殖器的重要性僅次于頭顱。所以剝奪生育的權利,基本也就等于剝奪做人的權力了。
所以宦官,包括司馬遷被看不起的原因也就在于此,在旁人眼中,他們已經不是「人」
秦,通奸罪死刑,甚至允許百姓在看到有男女髮生不正當關系時,可直接將通奸者殺死。真正的「人人得而誅之」。
禁止淫佚,男女絜誠。夫為寄猳,殺之無罪,
漢,通奸罪中男性還是宮刑。女性是死刑,但允許女性出錢贖罪保命。
唐,流放。
宋,流放。
元,允許本夫捉奸時,直接處死奸夫淫婦。但這種復仇行為不允許在送官以后實施。
元后期,允許處以杖刑。對于女性,用刑時還要脫去衣服,作為羞辱。
明清兩代,與元后期相似,只是杖刑多少有所差別。另外,從明代開始,除丈夫可以捉奸時殺死通奸者,也允許宗族以家法對通奸者處以私刑。比較常見的有游街、木驢、浸豬籠等等。
明代甚至對助人通奸的中間人,也要處刑。比如《水滸傳》中連結起金蓮和西門大官人的王婆:
「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伏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后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剮。」
民國,判刑。
「和奸有夫之姓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有夫之婦與人通奸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有配偶而與人通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奸者,亦同。」
新中國,新中國成立,新的《刑法》頒布之后,廢除了「通奸罪」。而將「通奸」的問題納入道德范疇予以制約。
如果生在其他國家,比如伊斯蘭國家。
通奸是伊斯蘭教法六大重罪之一。犯通奸罪的男方,無論是否已成年,都會被處以石刑(將犯人捆綁起來,用不太大的石頭一下下砸死);女方已成年的,也會被處以石刑;未成年的,則會被鞭打100下。
印度:男女通奸,處以最高5年有期徒刑,或處以罰金,或兩者并處;女方則概視為主動誘惑者,給予懲處。
日本也有通奸罪的相關懲處。
……
當然也有沒有的,這就看投胎的技術和運氣了。
提問的女主很幸運,生在了新中國,所以不用死,只在道德層面受譴責就可以。
另外,犯錯不是不能被原諒,關鍵是看犯什麼樣的。
出軌這種錯,還是算了吧。
出軌得多需要勇氣啊,
要能沖破法律的約束,沖破親情(父母,孩子)的顧慮,無視兩個人多年來的感情和對方的尊嚴,無視周圍人的眼光和口水,
為了那一個人,傷害身邊的所有人,
都能為了他犧牲到這程度了,接下來會怎麼對配偶呢?
哪怕是為了安全,也還是不要原諒了。
畢竟「賭生盜,奸生殺」,數見不鮮
比如2023年5月13號的案子,
生命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