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你高估了那個年代大多數人生活的幸福程度,導致一些你以為很痛苦的事情,對于他們來說算不上什麼多麼可怕的事情,而生孩子帶來的幸福感卻是非常難得的東西。六十年代很多農村家庭依然有餓死人的事情發生;七十年代雖然不會餓死人了但也吃不飽,一些農村,即使是青春期的男孩,都不一定有一條正經的褲子穿,麻袋燒兩個洞就是褲子了,女孩只會更慘。
你想想這樣的孩子,從小就經歷長期的食不果腹的饑餓感和衣不蔽體的羞恥感;父母生下他們也不會過多關愛他們,更多的是把他們當成干活的工具人,稍有不順心就打罵;少數極端一點的情況,他們就算被打死了也沒有人管,因為那個年代家里死個孩子都不是什麼稀罕事,沒幾個人會較真孩子究竟是怎麼死的。
所以你能看到那個年代的女人,不但喜歡生孩子,甚至能忍受丈夫幾十年家暴的都大有人在,原因無他,童年太苦了。和童年的長痛相比,任何短暫而劇烈的痛苦都算不上什麼了。
在她們眼里,生孩子那短暫的劇痛換來一年左右家人的關心(假意的關心最起碼也是關心)、激素帶來的幸福感以及一個幫助她們熬過未來幾十年生活的盼頭(孩子)是非常值得的事情。
忍受丈夫家暴也是,因為丈夫家暴跟父母的家暴一比就是小兒科。丈夫再混蛋,要是打死自己,判刑是很難躲掉的;要是打殘自己,醫藥費也得出;最起碼這是成人對成人非致命的暴力,帶來的恐懼感遠遠比不過以孩子的身心去面對兩個成人有可能致命的暴力。可笑的是,這反而給了她們安全感。而那個年代的父母,打死打殘一個孩子比打死打殘一頭牲畜還容易,因為那時候牲畜是集體財產,而孩子不是;給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是會被懲罰的,但打死一個孩子卻不會。
你眼里那個罪大惡極的家暴男對于她們來說是這個世界上對她最好的人,因為她們從家暴男那里得到了重視和關注,得到了更好的食物、住所、衣服和更輕的暴力,甚至有可能得到家暴男假意的道歉、安撫和承諾,而這是高高在上的父母絕對不會提供的東西。
所以她們會勸你結婚,勸你生孩子,因為對于她們中大部分人來說,人生中絕大多數幸福體驗都來自于丈夫和孩子,她們覺得有義務向你傳授她們的人生經驗,也希望你能幸福。雖然她們也是出于好心,但她們的經驗對你來說不一定管用,這就是矛盾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