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那不叫前妻,應該叫亡妻。你要不要去百度一下前妻和亡妻的區別?
劃個重點
13年去世,去世前兩年生了三胎,也就是2011年之前生了三胎
那個,二胎政策是哪一年執行的來著?
而且你說了是「要給我生三胎」(題主原話)
那生三胎應該至少是你要求下的,大機率你是想拼兒子的
那我覺得你多少應該對你亡妻的死負點責任吧?
你對亡妻就一點愧疚都沒有?
后面你自己也說了, 亡妻的哥哥也在一直在幫你,還給你女兒備了點嫁妝
那于情于理,當個親戚走動不都是應該的嗎?
咱們再陰暗一點,盲猜你現在老婆帶來兩個孩子里至少會有一個男孩
否則我想不通,你這麼想要兒子的人,并且自己有三個女兒的情況下,為什麼會跟一個帶兩個孩子的女人結婚,還一結婚就急吼吼的要跟亡妻家里劃清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