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都有逃犯冒充官員的例子。
甘肅人劉和平,一個詐騙犯,蹲了兩年監獄。
出來后,冒充中央部委官員,當了柳州市委副書記。
干的成績也很好。
最后是中央領導來柳州視察工作,當地官場特別介紹劉和平的時候,才東窗事發。
中央部位檔案里面根本沒有這個人。
然后是判了20年。
趙錫永 ,也是假冒國家部委司長。
到處行騙。
最后才被抓。
現在都有這麼多騙子冒充官員的。
通訊技術更加簡陋的古代,自然也不會例外。
波斯帝國時期,還有假冒皇子的事件。
中國古代也有很多。
《漢書·田廣明傳》記載:「胡倩詐稱光祿大夫,從車騎數十,言使督盜賊,止陳留傳舍,太守謁見,欲收取之,廣明覺知,發兵,皆捕斬焉。」西漢平民胡倩冒充二品命官光祿大夫,率領親兵抵達陳留(今屬河南)。
《漢書·魏相傳》記載:「御史大夫桑弘羊客,詐稱御史止傳,丞不以時謁,客怒縛丞,相疑其有奸,收捕,按致其罪,客論棄市。」御史大夫桑弘羊的門客冒充御史,住進某縣國營招待所,通知該縣副縣長前來拜會。副縣長去得稍晚,被這位假御史捆起來打。幸虧縣長魏相膽大心細,將假御史抓進縣衙,審出真情,上報朝廷。最后呢?假御史被判處死刑。
查清朝中后期成書的刑事案件匯編《刑案匯覽三編》,在續增部分第十三卷見到幾宗假冒官員、官差和官員家屬的案件,下面擇要分述。
道光四年(1824年),河南平民高海觀假冒七品官向人借錢,杖一百,徒三年。
道光八年(1828年),廣東土匪黃得連探聽客商周老五船里夾帶鴉片,冒充官差上船沒收,將鴉片轉手賣掉,得銀二十余兩,枷號一月,發鄰近省份充軍。
道光九年(1829年),貴州平民曹文明冒充貝勒,在鄰近州縣招搖撞騙,杖一百,徒三年。
還是道光九年(1829年),湖北商人羅青云在陜西虧了本,無錢回籍,冒充即將上任的守備,向人借錢,承諾到任后加倍奉還。但他後來賴賬,被人告發,杖一百,流三千里。
道光十一年(1831年),一個名叫王福的商販租借貨船,為了壓低租費,冒充官員,欺騙船主,行騙未遂,從輕發落,發往鄰近省份充軍。
道光十三年(1833年),安徽平民徐聲揚在京城舉辦婚事,為了多賺份子錢,假冒吏部尚書的仆人,向吏部衙門的官差散發請帖,被人發現,杖六十,徒一年。
道光十四年(1834年),河北平民李二和隋四冒充巡夜官兵,訛詐商販銀兩,枷號一個月,發往鄰近省份充軍。
看完上述案例,你會感覺古代的騙子都有點兒笨,剛冒充上干部,就被抓,被殺,或者被枷號,被充軍,被打屁股。現在的騙子也許比古人聰明,也許比古人運氣好,前面說的李建明啊、趙錫永啊,都冒充兩三年了,才撞到槍口上,而且風險并不算大——假冒省委辦公廳主任的李建明判刑一年。要知道,小偷撬門別鎖,順走人家幾萬塊錢,就能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比假冒官員的風險可大多了。
在古代,假冒官員的風險非常大。
按《唐律疏議》:「若詐增減功過年限而預選舉,因之以得官者,徒一年。」在職官員在檔案上造假,因而升官,判處一年徒刑。如果是平民假冒官員呢?「重杖處死。」大板子打屁股,打到死為止。
按《大明律》:「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詐稱內使及督撫四輔諫院六部監察御史按察使司在外體察事務,欺誑官府,煽惑人民者,斬。」普通假冒官員,打一百大板,流配三千里外;如果是假冒宮中太監或欽差大臣,到地方上招搖撞騙的,砍頭。
假如按照唐朝或者明朝的法律來判案,李建明、趙錫永等人很難幸免,不是被大棍打死,就是被砍掉腦袋。
問題是,古代法律雖嚴,卻沒能剎住假冒官員的歪風。南宋判例匯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有假冒官員的案例,明朝話本小說《三言二拍》里有假冒官員的傳奇。至于清朝,能當正史來讀的《刑案匯覽》和跡近野史的《清稗類鈔》都曾收錄假冒官員的「光榮事跡」。特別是《清稗類鈔》,該書分冊《棍騙類》載有三宗假冒官員案,分別是「錢豁五終身行騙」「飾為某王以行騙」 「冒充吳甄甫之猶子」,一個比一個精彩,比讀偵探小說都過癮,感興趣的朋友不妨找來一讀。
而且,往往都是冒充中央派來的上級官員。
評論里面討論當官難不難的。
劉和平,這個人,是詐騙犯。
詐騙, 是高智商犯罪。
一個詐騙犯,可以證明他沒有道德枷鎖,但是有膽識,有能力。
這些都是成功者的必備素質。
詐騙犯,冒充官員,成功的機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