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人不愿意做某件事但你希望對方做某件事時,正確做法是了解對方的顧慮和設法解決對方的顧慮,給予對方相信你的理由,而不是這種令人寒心又毫無用處的「局外人發言」。
我決定嫁給我老公就是因為我和他一起看紀錄片《人間世》,他對我說:「生寶寶太遭罪了,而且你本來就睡得不好,照顧寶寶這麼累,你的身體和心理都受不了,除非我們發了大財,可以用最好的條件讓你盡量舒服地生育,不然咱們干脆丁克。」
後來我們決定真的丁克的時候,我將這段話說給我媽媽聽,我媽媽說:他現在是這麼說,但以后肯定后悔。
可是,一個沒有同理心的男人,一個對女性的生育權視而不見,一個忽略女性生育的各種身心痛苦,用「我的奶奶姥姥媽媽都是這樣過來的」來綁架你的男人,他根本就不值得你為他生孩子。
所以,除非我愿意生,不然誰逼我,立刻離婚,絕不猶豫。如果每個人的人生意義就是為了繁衍下一代,那到底到哪一代才能自己而活?我媽說我自私,只為了自己輕松快樂,嘿!那不正好說明不生孩子=輕松快樂嗎!我立馬就更快樂了!
再,我的意思是,在女性明確表示不愿意生育,對生育有抗拒性的情況下用「逼迫、羞辱、道德綁架」等方法對待對方,這是為人所不齒的。而夫妻雙方都自愿生育的情況并不包括在內。
再再,我跟我老公是協商好丁克再結婚的,這是尊重對方意愿的婚姻,看清楚,我完全祝福雙方自愿下的生育行為,并不是極端抨擊生孩子這件事的!!我以上所說針對的是不自愿不自愿不自愿(重點說三遍)的行為,請、不、要、對、號、入、座。